法律科普:什么是善意取得? 哪种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?
时间:2024-07-27 13:45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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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善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古人言:“善,德之建也。”“善”代表着吉祥,形容一个人的高尚品质,直至今日“善”也是众人所追求的,提起“善”就不得不说到一个词——善意取得。善意取得一词取自法律之中,该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。
善意取得: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,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,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。
善意取得是被包括在原始取得之中,是原始取得的一种,与善意取得相对应的还有劳动、生产、先占、发现、拾得、时效取得、添附、孳息等取得方式。
劳动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物品所有权,例如种玉米,这些玉米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劳动者的。生产是生产者通过生产某物品后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,例如某水杯的生产商,该水杯被生产商生产出来后,水杯的所有权自然属于该生产商的。
先占是先占取得无主物后获得该物所有权,例如退潮后在海滩捡到一个好看的贝壳,贝壳是无主物,谁先占有谁就有了所有权。
发现取得是发现了脱离所有权人占有的有物品,例如发现了他人埋在地下物品,但是我国在埋藏物这一块有特殊规定,对于埋藏物除非能证明自己为埋藏物的所有权人,否则埋藏物应当归国家所有。
拾得较为常见,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,拾得也有规定,对于拾得遗失物后应当上交,如果遗失物在被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,应当归国家所有。
时效取得与时间有关,是指无权利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,善意地、公开地和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,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,而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制度。例如李明将自己的猫交给张三寄养,约定好的寄养半年,结果张三养了五年也不见李明回来取走猫,张三便将猫当做自己的养着,期间李明并未取回猫。
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,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。例如,在一个木雕被两个人同时雕刻,不同所有人的不同工艺技术互相渗合难以分开,分开后又极为不合理,破坏了木雕的经济价值,这时两个人对木雕的所有权共同共有。
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。例如牧羊人养的羊生出了小羊,小羊的所有权就归属于牧羊人。最后就是本文要讨论的善意取得制度,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善意取得的,下面举一个善意取得的例子帮助理解。
李明为了出国学习,报了一个英语辅导班。为了能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,李明将自己养的一只猫寄养在张三家并与张三签订了寄养合同,合同约定,等李明英语学习结束后取回猫,取回时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张三。
张三的朋友李四在一次到张三家做客时看中了这只猫,便询问张三猫是否是自己养的,得到张三肯定的回复后,李四便问是否能购买这只猫。最终这只猫被张三以500元的价格(合理的市场价)卖给了李四。半年后,李明学习回来后,发现自己的猫被张三买了,此时李明是否能向李四要回这只猫?
从上述来看,李明将自己的猫交由张三寄养,李明作为猫的所有权人,而张三作为合法占有人。在张三合法占有期间,将猫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四。要知道李明是否能基于所有权人要回猫,就要看李四是否属于善意取得。
看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,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
(一)善意取得的主体是否是第三人;
(二)善意取得的客体是法律规定可以流转的动产、不动产;
(三)第三人取得财产必须出于善意,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;
(四)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;
(五)如果转让的是不动产或是特殊动产,应当完成了登记,如果转让的是动产,应当完成了交付,即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;
(六)出让人应当是对该物合法占有。
回到刚刚的张三卖猫案例中,李明是否能基于所有权人要回猫,就要看李四是否属于善意取得。李明将猫寄养在张三家,口头约定了寄养的事宜,两人是寄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,李四与寄养合同毫无关联,其身份应当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。
猫作为动产,并非法律上不可以流转的,例如土地所有权就是不可流转的不动产,因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。
李四询问了张三确认了张三是猫的主人,才提出买猫的要求,并向张三支付了合理的对价,张三也将猫交付给了李四,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。
最后张三基于寄养合同对猫合法占有,即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动产,出让给善意第三人,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动产。李四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,可以不用将猫返还给李明。李明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寄养合同,追究张三的违约责任。
说完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, 那哪种情况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呢?
(一)第三人非善意,不能使用善意取得;
例如上述的张三卖猫,如果李四在李明家做客时曾看到过这只猫,知晓张三家的这只猫就是李明的,尽管支付了合理的对价,也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,这里的“善意”是指第三人对事实的不知情,明显这里李四是知情的,所以李四不满足“善意”的条件。
(二)第三人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;
如果张三看到李四非常喜欢这只猫,于是将猫直接送给李四或是以极低的价格出让给李四,李四都不能取得猫的所有权。
(三)出让人对出让的财物是合法占有的。
如果这只猫是张三趁着夜黑风高时,从李明家偷出来的,然后再卖给了李四,李四也无法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这只猫,因为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,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,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。
最后笔者要说的就是,司法实践中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的情况少之又少,这是因为第三人能被认定为“善意”是一件困难得事情。
一般来说,在证明责任这一块适用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制度,也就是说第三人需要对自己的“善意”进行举证,但是“善意”作为心里状况本就是难以证明的。
其次,在笔者看来,如果轻易认定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第三人,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财产的原所有权人不利,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性。